|
为了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,我校应教育部,国家发改委,财政部规定,建立了“绿色通道”制度,对被录取入学,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,先办理入学手续,然后根据核实后的情况,分别采取不同的办法予以资助.其中有助学贷款,困难补助,学费减免等多种措施以保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.
西北政法大学学生困难补助实施办法
为帮助我校学习勤奋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,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一 、补助经费
学校设立的学生困难补助专款。
二 、补助对象及类别
1、本校普招在册全日制本、专科特困学生;
2、学生困难补助分冬、夏两季补助及临时困难补助。
三、 补助原则
1、救急救灾;
2、公开、公正;
3、专款专用。
四 、补助条件
1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;
2、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;
3、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;
4、学习勤奋,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;
5、有下列情形之一,不予补助:
(1)、学习不努力,当年所学课程有两门或两门以上不及格;
(2)、有吸烟、酗酒、挥霍浪费等行为;
(3)、办理休学的;
(4)、当年获得国家奖学金、受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及其他社会、个人资助的学生; (5)、经学生反映有不符合补助的其它情况。
五、补助金额
1、各系、院应按照学校确定的困难补助金总额度进行补助;
2、冬、夏困难补助金额按100元、200元、300元三档予以补助,每生每年原则上只补助一次;
3、临时困难补助原则上每生每次最高不超过300元。
六、临时困难补助
属于下列情况之一,各系、院可报送学生处,由学生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补助:
1、家庭遇到意外事故,失去主要劳动力;
2、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、重大疫情等;
3、学生因病生活难以维系或遭遇意外事故等。
七、补助程序
1、每年夏季5月、冬季11月,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、院提交申请并填写《西北政法学院学生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》;
2、各系、院初审通过后报学生处,由学生处审核并在全校公示三天;
3、公示期间若无异议,经学生处审批后,由各系、院到财务处领取、发放。
八、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生效,由学生处负责解释。
西北政法大学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办法
为了保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,根据原国家教委《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有关事项的通知》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学费减免对象
一、家庭经济困难的烈士子女、孤儿;
二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、父母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;单亲家庭子女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生活保障线;
三、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而难以支付全额学费的学生;
第二条 学费减免条件
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:
一、按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正式录取、并已注册在籍的本、专科生;
二、勤奋学习,成绩良好;
三、关心集体,遵守校纪校规。
在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相当的前提下,对成绩和表现比较突出的学生在减免资格及减免幅度上优先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减免:
1、因违纪而受处分者;
2、学习成绩不及格者;
3、不参加系、院各项活动及公益劳动者;
4、平时生活不节俭、有吸烟、酗酒等现象者;
5、已享受国家、社会资助,生活能够维持者。
第三条 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人数为在籍学生总数的1%。
第四条 学费减免额度
一、符合第一条第一款者,可酌情减收学费50%—100%;
二、符合第一条第二款、第三款者,可酌情减收学费30%—50%。
第五条 学费减免程序与要求
一、符合减免学费条件的学生由本人向所在系、院提出书面申请,
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须如实填写《西北政法学院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》,并提供乡镇家庭经济情况证明(加盖县级民政部门公章);
二、新生在报到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,其他年级学生在新学年注册后二周内提出申请,逾期作放弃处理;
三、各系、院经核实证明材料后,研究并提出减免意见,公示后送学生处审核,报院长办公会批准;
四、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应如实填写家庭经济情况,各系、院认真核实,严格把关。对弄虚作假者除需补交减免的学费外,还应视其情况给予必要处理。
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生效,由学生处负责解释。
西北政法大学学生校内助学贷款管理办法
为了帮助部分家庭经济确有困难,无力解决在校学习期间生活费用的学生完成学习任务,根据教育部、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院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由国家向这部分学生提供无息贷款,学院由财务处负责负放工作。
第一条 申请贷款的条件
1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、取得学籍的本科生、专科生;
2 学生家庭确有经济困难,不能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全部或部分生活费用者;
3 努力学习,奋发向上;
4 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,道德品质良好,不吸烟、酗酒,生活简朴。
第二条 贷款的比例
学生贷款的比例不超过在校学生总人数的20%,每人每年1000元(100元/月)。
第三条 申请贷款的程序
1 学生本人提出贷款申请,经年级辅导员审核,报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后,填写《学生贷款申请表》;
2 学生申请贷款表必须由家长签署确认贷款意见,承担还款保证人,并交家长所在单位地区、乡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交回学生所在系由学生处审核批准。
第四条 学生贷款于每年10月前后审批一次,由财务处根据贷款金额一年按十个月逐月发放(寒署假各停发一个月)。
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终止贷款。
1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、校规,受到相应处理的;
2受校纪处分或其他原因退学和转学的;
3隐瞒家庭经济状况,弄虚作假的,一经发现,立即终止贷款,并限期收回已贷款,同时根据其情节给于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;
4在校期间因病或因其他原因死亡的;
5 挥霍浪费,行为恶劣,屡次不改的。
第六条 学生应于毕业前一次性还清贷款。
第七条 学生在校贷款的催还工作,主要由学生处、计财处负责。
第八条 学生减免贷款必须由本人书面申请,并提交有关证明或证件,经所在系审核报学生处批准。
第九条 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、校纪校规,而被学校开除学籍的,其贷款由家长负责归还。
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,如触犯国家法律,受到法律制裁者即终止贷款,学习态度很不端正,学习极不努力的学生应视其情况终止或减少贷款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九月一日起实行。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