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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月24日晚7时30分,我校民商法学院“私法文化与法典化”系列讲座在长安校区教学楼BJ24再次开讲,本次讲座的主题是“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——从债权行为和物权变动相区分原则谈起”,我校民商法学院副教授肖福禄应邀担任主讲。
首先,肖教授为大家举出几个生活中的实例让大家感受什么行为是“无权处分”。随即他就其中一例具体分析,并与平时容易混淆的“表见代理”相区别,指出“无权处分”是一种侵权行为,一般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,但不仅限于此。然后,肖教授结合1986年的《民法通则》及其司法解释,1999年的《合同法》和2007年的《物权法》相关法律规定说明了“无权处分”法律后果的演变与原因,从最早的合同无效到效力待定,不同时期的法律对于这一问题的解释也在不断完善与发展中。其中,在举例说明时,他对于大家的疑问重点对于物权及债权的性质进行区分,说明物权是对世权与支配权,而债权是对人权与请求权。在提及债权行为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时,肖教授重点就“善意取得与不动产公信力的区别”做出具体解释,对该问题予以说明。接着,他得出“应当确立无权处分合同有效”的结论,并指出其意义所在:从物权制度上讲,根本不影响原所有权人的利益;就合同制度而言,也能够保护守约方的利益。最后,肖教授对于一些同学们的疑问作出简要解答,其他同学也就此次讲座的主题进行了积极讨论。
讲座于晚9:00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