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 网站首页 | 新闻中心 | 学生通讯 | 图说校园 | 学通论坛 | 学通博客 | 学通社友录 | 学工在线 | 老延大思政网 | 校报 | 

专题栏目
站内搜索

文章 下载 图片
最新热门
最新推荐
相关文章
没有相关新闻
您现在的位置: 西北政法大学学生通讯网 >> 新闻中心 >> 记者视线 >> 学术讲座 >> 正文
【字体:
私法文化与法典化系列讲座第二讲
作者:常贝贝    新闻来源:学通网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8-4-25    发表评论

       424日晚7时30分,我校民商法学院“私法文化与法典化”系列讲座在长安校区教学楼BJ24再次开讲,本次讲座的主题是“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——从债权行为和物权变动相区分原则谈起”,我校民商法学院副教授肖福禄应邀担任主讲。

      首先,肖教授为大家举出几个生活中的实例让大家感受什么行为是“无权处分”。随即他就其中一例具体分析,并与平时容易混淆的“表见代理”相区别,指出“无权处分”是一种侵权行为,一般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,但不仅限于此。然后,肖教授结合1986年的《民法通则》及其司法解释,1999年的《合同法》和2007年的《物权法》相关法律规定说明了“无权处分”法律后果的演变与原因,从最早的合同无效到效力待定,不同时期的法律对于这一问题的解释也在不断完善与发展中。其中,在举例说明时,他对于大家的疑问重点对于物权及债权的性质进行区分,说明物权是对世权与支配权,而债权是对人权与请求权。在提及债权行为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时,肖教授重点就“善意取得与不动产公信力的区别”做出具体解释,对该问题予以说明。接着,他得出“应当确立无权处分合同有效”的结论,并指出其意义所在:从物权制度上讲,根本不影响原所有权人的利益;就合同制度而言,也能够保护守约方的利益。最后,肖教授对于一些同学们的疑问作出简要解答,其他同学也就此次讲座的主题进行了积极讨论。

       讲座于晚900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。

新闻录入:徐晓晖    责任编辑:徐晓晖 
  • 上一条新闻:

  • 下一条新闻:
  • 发表评论】【告诉好友】【打印此文】【关闭窗口

    网友评论:(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,与本站立场无关!)   登陆学通论坛参与讨论
    主管:西北政法大学党委宣传部 主办:学生通讯社
    值班地点:学生二号公寓旁裙楼一楼(长安校区) 学生会北区分会会议室(雁塔校区)
    联系电话:029-88182097(办公室) Email:xuetongxw@163.com
    陕ICP备05000155号